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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平台业者如
Google
Facebook
YouTube
Yahoo!
等,这些平台提供
多项免费服务以吸引数千万浏览流量,广告收益为平台业者的主要营业收入。
网络平台业者与一般厂商合作,协助业者于网络平台设计构建网页,
租用专区或商品上架,再依据销售收入抽取一定比率作为对价。
其他增值服务:网络商城代处理交易金流及售后客户服务等,收取交
易手续费。
2.
网络平台运营商所得来源国判定
依台湾相关规定,网络平台业者提供在线交易平台、协助承租人或会
员从事交易活动,所收取的网页设计构建费用、平台租金、商品上架或广
告收益等,须先辨明该平台业者在境内是否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;
若有,网络平台运营商应提供向“境内”或“境外”买受人所收取的所得,
属本地来源所得予以征税;若无,网络平台运营商则仅以“境内”买受人
取得的所得征税。
3.
网络平台服务业者所得属性判定
外国网络平台业者在台通过互联网服务业者(
ISP
租用网络服务器是
否构成固定营业场所?提供多元化服务而收取的所得,究竟归类于何种所
得属性?属营业利润、权利金,抑或劳务及租金?截至目前,台湾税局尚